(青) 环罚字[2015]4号
安徽凤凰松包装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41723000001414
组织机构代码:78307768-—7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祥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3月31日对你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不正常使用锅炉水膜除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青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4月7日以《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5]4号)《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听告字[201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三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申辩、听证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规定。和《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章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正常使用锅炉脱硫除尘等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1、使用35吨/小时以下锅炉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合作银行
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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