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环罚字[2015]3号
姓名:刘 敏
地址:青阳县新河镇乌龙村新屋村民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5 月20日执法检查,发现你:在丁桥镇洛家潭村露天焚烧油菜秸秆。
以上事实,有《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22日以《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5]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三日内,我局未收到你提出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处以五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合作银行
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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