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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02-13
废止日期: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2-13 14:45 来源: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 环罚字[2015]1号

安徽瑞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41723000007505

组织机构代码:77739455-5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肖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210日对你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转移、填埋危险废物0.623吨。

以上事实,有《青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4213日以《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5]2号)、《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听告字[201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三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申辩、听证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三款“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量为0.1吨以上1吨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产整改;2.处以八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合作银行

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