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环罚字[2016] 1号
安徽省青阳县万华方解石粉厂 :
营业执照注册号:3417230000007888 组织机构代码:73001854—4
地址:青阳县陵阳镇所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华 _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6 年4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6 年 5 月 3 日, 自我局 2016 年 4 月 26 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6]1号),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也未接到你单位提出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等环保手续;限期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擅自生产。
2、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
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安徽农村合作银行 户名: 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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