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审计情况(2)
发布时间:2018-06-29 09:22
来源: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青山新城南区围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情况
2018年6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青阳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青山新城南区围墙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经投公司”)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为加快推进新城区南扩及经济开发区南扩,经县发改委青发改投资〔2014〕110号文件批复同意,由县经投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农民集中安置房光明新村三期项目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2.91亿元。
2014年1月7日,县经投公司就青阳县蓉城镇农民集中安置房青山新城南区(光明新村三期C地块)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批手续、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程招标、工程质量监督、地质勘察、组织施工及工程质量目标管理等事项与县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合同约定代建费用按照项目开发成本之和的3.48%计取。2014年11月18日,原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受托对光明新村三期建设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选定池州市江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担任该项目桩基、土建、水电安装及相关附属工程的监理任务,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为工程实际造价的1.06%。
本次审计的青山新城南区围墙全长340米,其具体做法参照青山新城东区围墙工程设计图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受托编制控制性标底,标底预算造价183,840.01元。鉴于青山新城南区项目距离交付使用时间紧,以及防范施工安全隐患,代建单位、监理企业商议尽快实施围墙工程,考虑围墙工程在一标段区域内,拟交由一标段中标施工企业青阳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并执行下浮系数96%。该方案经县经投公司批准同意后,县富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76,486.41元(预算价183,840.01元乘以96%),约定工期30日历天。
该围墙工程于2016年4月20日开工,2016年5月20日竣工。县富阳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施工、监理以及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评定工程质量为“合格”。
二、审计实施情况
审计实施过程中,县审计局对本项目的标底预算、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签证、工程结算书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其中,安徽沃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派出的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对本项目的结算造价进行审计。通过对报审工程资料的细致审查,并结合现场审计勘察数据,县审计局重点对施工企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认真复核,确认变更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经审计发现,施工企业报审结算中主要存在下列不实事项:①挖基础土方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过高;②围墙实心砖柱间距及规格与现场实测不符。针对上述问题,县审计局已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对多计的量、价进行调整,重新核定该工程结算造价。
三、审计结果
建设单位报审青山新城南区围墙工程结算造价为179,718.23元,其中:合同价176,486.41元,变更增加造价3,231.82元。
安徽沃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托对上述结算价款进行审核,并向县审计局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皖沃咨字〔2018〕0516-02号),核定该工程结算价款为172,812.67元,其中:合同价176,486.41元,变更减少造价3,673.74元。核减结算造价6,905.56元,净核减率为3.84%。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同意该审核结果。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自行招标采购程序不规范。县富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组织实施该围墙工程时,通过会议形式直接指定施工企业,并报经县经投公司批准,但未按照《青阳县政府采购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青政办秘〔2015〕104号)“三、相关要求:(八)造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拆除、修缮、绿化等建设工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招标采购。”之规定,严格规范自行招标采购程序。
处理意见:鉴于代建单位指定施工企业前已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参照相应工程类别进行取费并下浮,审计建议可不予追究其责任,但县经投公司今后一定要规范自行招标采购程序,不得以工期紧、预算造价偏低等种种理由直接指定施工企业,以免引起或有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