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
政
确
认
|
病残儿
鉴定
初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1、受理阶段的责任:审查乡镇上报的申请鉴定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
2、决定上报阶段的责任:县人口计生委科技科组织有关医疗专家对病残儿及病残儿诊疗病历进行调查初审。初审通过,签署意见,报市人口计生委鉴定。
|
1、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