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
文物认定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鉴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对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判定);提出初步的鉴定意见。
3.决定阶段的责任 :作出鉴定结论(不予鉴定结论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的责任:制发意见书,送达报鉴单位。
5.事后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及时处理馆藏单位提出的问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文物鉴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发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4.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5.在文物鉴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发生贪腐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