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阳县天然林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2 11:17
来源:林业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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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阳县天然林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国有林场,林业站:
经局研究,现将《青阳县天然林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月2日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青阳县天然林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管好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确保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农〔2017〕1061号)、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和停伐资金发放各组的通知》(林资函〔2017〕8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全县完成139098亩天然商品林保护面积(见附件1),其中国有天然商品林5432亩,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133666亩,并全部纳入天然林停伐补助范围。
二、区域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区域范围。全县范围内天然起源的商品林。坚持生态优先、分类实施和依法保护的原则,一是盘台自然保护区、九华山森林公园、牛桥水库库区流域内未列入公益林管护的天然林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二是国、省道重要通道两侧第一层山脊可视范围和重要储水库区、河道等重要地段未列入公益林管护的天然林全部纳入保护;三是阔叶树为主且林相较好的天然林或者生态比较脆弱地区的天然林优先纳入保护;四是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纳入保护范围。
(二)补助标准。分别根据国有林和集体林签订的保护面积和中央财政所拨付的年度资金,平均发放给林权单位或经营者。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培训阶段(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10日)。
各乡镇召开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动员会议,对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以及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主要对当前天然林采伐管理政策和天然林的功能及划入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林权所有者的利益保障等进行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天然林保护停伐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
1.明确天然林权属(2018年1月11日至1月31日)。各乡、镇在2016年开展的林地变更调查暨森林资源数据库工作基础上,将天然林停伐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填写《天然林停伐小班登记表》,明确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提供《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提交<天然商品林林权登记表(附件6)>)。
2.签订天然林停伐协议和停伐管护协议。由林权权利人提出《自愿参加天然林停伐申请》,按照示范文本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天然林停伐协议和停伐管护协议。
(三)资金发放阶段(2018年2月1日至2月10日)。
国有天然林管护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国有林权单位。集体和个人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补助资金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天然林保护资金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林业局负责全县天然林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要成立专门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的天然商品林保护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并建立工作考核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到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中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天然林保护需要广大林权所有者的理解和支持,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宣传,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参与和监督天然林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人员保障。各乡(镇)要将任务分解村、落实到人,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工作人员,会同林业工作站人员深入林农、林权所有者,做好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协议的签订工作。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要认真核实天然林资源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无误;要完善资料台账,规范天然林管护档案。
附件:1.青阳县签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任务分配表
2.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协议(国有)
3.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管护协议(国有)
4.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协议(集体和个人)
5.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管护协议(集体和个人)
6.停伐小班登记表和管护责任区小班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