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行政裁决
|
对种子质量纠纷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农业部2003年第28号令)第三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四 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
1、受理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环节责任:通知申请纠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
3、裁决环节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环节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裁决决定的,由农业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4、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政裁决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