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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91907/201908-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结果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青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5-08
废止日期:
青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9-05-08 11:24 来源: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确认类分表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1   1

行政

确认

客运站站级核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查看和实测。
3
、评定阶段责任:站级核定完成,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1-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条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4 年第 10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
、在核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核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违法行为。

        2    

行政

确认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级申请表、主要配置汇总表、定型实验报告等);组织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

3、评定阶段责任:根据检测站出具的“核验(复核)表”,对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车型的查询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验为相应的类型等级,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进行降级。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1-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条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第七条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核发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应当对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高级和中级客车的等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设施 设备进行核验,并要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年度复核。

3.4《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第二十条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 进行年度复核,对营运客车车内服务装备是否改动、是否有效及所贴统一标识是否与其等级相符进行核查,对于运输 企业擅自变更配置或改装导致客车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可以将其降低至相邻等级,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对车辆进行评定的;

2、评定过程中侵犯车辆企业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在评定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

4、在评定过程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5、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6、评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1.2.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4.《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第二十一条 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中国 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相 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违法行为。

3

行政

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考虑相关因素。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2-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4 年第 10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2-2.《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4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审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时,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数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

3-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4 年第 10 )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4 年第 10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4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4 年第 10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4 年第 10 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
、在注册工作中发现违法情形未及时查处的;
3
、注册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3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4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第(四)项 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相关规范及试验检测结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1-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条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行政确认决定的; 

3、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3.2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1第三十八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4.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