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交通局行政执法职权
发布时间:2008-03-31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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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县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
1、违反法律或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站的。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2、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县乡道项目施工)。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三)行政征收
1、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客运附加费)
法律依据:①《公路法》第二十一条;②皖交财[91]120号发(安徽省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标准:(1)能反映营运收入的国有运输公司车辆公路客运附加费:0.02元/人公里辆(皖价行费字[1998]184号);
(2)不能反映营运收入的及社会营运车辆公路客运附加费:60元/月座(皖价行费字[1998]184号);
(3)一吨以下小型三轮载客车辆公路客运附加费:40元/月座(皖价行费字[1998]184号)。
2、公路货物运输附加费征收
法律依据:①《公路法》第二十一条;②皖交财[92]155号发(安徽省公路货物运输附加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标准:(1)货运汽车货运附加费:30元/吨·月(皖价行费字[1998]184号);
(2)小型机动车三轮车、拖拉机等货运附加费:20元/月吨(皖价行费字[1998]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