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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91317/201812-00045 组配分类: 行政征收结果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目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05-20
废止日期:
临时用地审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5-20 08:40 来源: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实施机构:青阳县国土资源局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信息分类:国土和规划建设

  1. 受理条件:具有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受理:

  1. 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2. 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3. 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5.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六、联办机构: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三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复垦保证金(必要);

    2、临时用地申请书(必要);

    3、临时用地协议书(必要);

    4、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必要);

    5、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必要);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必要);

    7、勘测定界图(必要);

    8、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必要);

    9、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必要);

    10、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必要);

    九、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4月1日至10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春秋冬季(1月1日至3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地点:池州市青阳县平岗路与东河路交叉口青阳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国土资源受理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20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0566-5020626

    十三、监督电话:0566-50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