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从用工的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止,要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赔偿。
本案中,用人单位多次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则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时,张某已经在单位工作了2个多月,所以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因其工作不满半年,应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