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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91958/201812-00017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统一规范意见表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09-12
废止日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统一规范意见表
发布时间:2018-09-12 18:09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8届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立案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接到举报、投诉获得违法线索;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相关媒体曝光的用人单位违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与检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劳动保障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6、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2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徇私舞弊,包容、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管理(含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8届第70号)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行政总局第1号令)发布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申请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按照规定条件、原则、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工作程序对认定意见进行研究,决定最终结果。

4、送达环节: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检查或抽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于符合条件予以受理,认定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2.审查环节丢失证据材料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养老保险职工退休管理

 

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三、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等困难人员以及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按政策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自本决定实施起2年内,应主动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原则上为从补缴之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费率为单位20%、个人8%。补缴时间以不影响个人账户建立为前提,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1996年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时起补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本《决定》实施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

3、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

4、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退休审批要经过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批复等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退休人员历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等进行确认,并计算申请人应发基本养老金数额。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

1、受理环节责任: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前台预审其退休资格,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由初审、复审人员对照人事档案, 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和待遇核算逐一审查,并做好记录,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审定人员对初审、复审结果进行核查后,对有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退休审批工作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4、送达环节责任:在单位网站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用人单位下达退休执行批复,同时将批复抄送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5.事后监管责任:退休审批环节的资料存档备查,接受监督,对于执行有误的,除按规定申报、审查外,由局待遇审查小组对更正事项共同审查认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情况。

2.违反程序办理或延误办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审批手续的。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来认定工龄,造成养老金损失的;

3.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退休审批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公示内容不全面;未及时下达参保人员退休批复,延误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5.退休审批环节中的档案资料丢失、泄露,影响待遇更正的;对待遇的更正审查审批不能依审批管理规定办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遗属抚恤待遇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11届第35号)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受理环节责任: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前台受理新增遗属抚恤资格申报。

2、审查环节责任: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身份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新增遗属,计算出相关待遇 。

3.决定环节责任:养老保险科进行再次审查并报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

4.送达环节责任: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核发抚恤金。

5.事后监管责任:养老保险科负责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的政策执行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遗属抚恤资格的未予受理,且未说明理由的。

2.因审查错误,将不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遗属列为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对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将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遗属未列为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对象;多算或少算抚恤金额的。

3.未及时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的。

4.因资格审查不严,出现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现象的;

未对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条件进行每年一次认证,使不符合领取资格的人员继续领取抚恤金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其他权力

社会保险征缴基数核定(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登记、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11届第35号)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128号)第五条、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

1.受理环节责任: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中)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2.审查环节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3.决定环节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研究确定作出决定。

4.送达环节责任:出具缴费通知单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2.因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严重错误,或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基数核定把关不严导致少报漏报、基金收入受损、群众利益受损,对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未严格审核把关,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4.擅自改动文书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不及时送达文件;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权力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认定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3〕43号)第七条第(三)项: 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

1.受理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按照规定条件、原则、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3.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工作程序对认定意见进行研究,决定最终结果。

4.事后监管责任:对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实行监管评估。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于符合条件予以受理,认定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3.应当审核而没有审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要求进行集体研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发生对经费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等贪腐行为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