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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9143X/201909-00051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结果
发布机构: 青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9-26
废止日期: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
发布时间:2019-09-26 09:2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于变更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事项名称

    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二、改革方式

    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三、监管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四、优化准入服务操作细则

    (一)推进网上办理。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将审批事项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申报材料、运行流程等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和安徽政务服务网同步公开发布。行政审批办件实现100%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对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流程并予以答复。实现办理流程可追溯、办理结果可查询。

    (二)精简申报材料。按照要求精简政务服务申请材料,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同步精简实体大厅办理相关事项的申请事项,做到线上线下同步精简。不得变相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取消的申请材料,切实解决申请材料多、群众办事难等问题。

    (三)压缩审批时间。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开展网上预审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凡能通过网络共享和核验的信息及相关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和重复提供,凡能通过网上办理的事项,不要求到现场办理,从提交材料、审核材料、审批办结等多环节入手,压缩审批时间。

(四)推行“最多跑一次”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优化、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务服务阳光规范运行。配强配齐工作人员,形成以窗口为主导的行政审批运行新模式,全面落实群众和企业到窗口办事“最多跑一次”目标任务。

 五、事中事后监管具体举措

(一)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县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强化部门职能,制定监管方案,明确监管责任。

 (二)改进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三)实施非现场监管。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统计要求向属地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定期上报相关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覆盖融资担保公司的相关业务经营。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根据融资担保公司上报的统计数据,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进行指导监管,并作为是否需要加强现场检查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信用分类监管。根据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经营、经营环境、基本素质、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担保资本来源与担保资金运作风险以及偿债能力与资本充足性等,聘请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评级。对评级较低的融资担保公司,集中监管资源,加大对其监管力度。

(五)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综合运用系统监管、网络传输等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六)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县政府金融办与人行、银保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监管的协同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七)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八)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六、监管程序

(一)正常监管检查程序。

严格执行“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推进抽查检查工作常态化,提高监管水平。

1.制定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检查内容、检查分工、检查要求等,检查人员、检查单位随机确定。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检查账簿等书面材料、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报告被检查公司,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涉及违法的行为,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

个人和组织发现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违规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属地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举报,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处置。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七、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违规线索等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将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违法审批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依法合规对行业进行有效监管。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