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青阳县财政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结果
索引号: 00329143X/201901-00029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结果
发布机构: 青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目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1-17
废止日期:
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19-01-17 10:03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委托主体
1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行政相对人
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审核 行政相对人
2 出具法律意见书 企业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审核 行政相对人
3 国有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企业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审核 行政相对人
4 4-1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 4-2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3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4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5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6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7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8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9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私设会计账簿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10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11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以及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12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 4-13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14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15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16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17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18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19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4-20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