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描述(流程图见附件)
根据局领导批示或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监督检查局针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
1.对于拟作出责令改正、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等行政处理决定的,由监督检查局依法拟制行政处理决定书,会签税政条法科,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对于拟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督检查局依法拟制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会签税政条法科,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批。
3.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局应将相关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会签税政条法科,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后,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