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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