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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9143X/200803-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青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青阳县财政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8-03-12
废止日期:
青阳县财政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发布时间:2008-03-12 15:39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1、对会计人员的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2、对举报财政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法律依据:《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财政部门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