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四、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放“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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