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青阳县推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业经2019年1月15日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6日
青阳县推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推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2018〕78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加快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上缴税收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收入与税收增长同时能够享受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二)支持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规模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三)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对当年设备(成品设备)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下同)、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重大工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当年项目设备投资额(单张发票需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
对工业企业当年购买关键设备(成品设备)单台金额达30万元以上或成套生产线金额达1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单张发票需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激励企业科技创新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省新认定的新产品,按其研制费用(含研制材料费用、测试费用、专家费用、鉴定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对经省新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研制企业按其首台(套)售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5万元。
(五)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15万元。
三、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工业企业在实施信息化改造过程中,当年购置的软件达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15万元。
(七)支持软件服务业升级。对当年软件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软件销售收入(嵌入式软件只计算软件销售部分)的3%给予奖补,最高奖补15万元。
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八)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涨幅需超过当期价格指数涨幅)、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5%以上的工业企业,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吨标煤以上的,按每吨标煤25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15万元。对工业燃煤锅炉或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10万元。
(九)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间兼并重组,现金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重组后企业为规模企业或自签订并购重组合同起2个年度内入规的,按并购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5万元。在盘活存量资产办理相关手续时,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及契税,等额奖励给重组后的企业。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鼓励企业加大宣传。对入选“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目录并参加央视宣传的企业,按其广告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对承办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安排的相关赛事活动的,给予承办企业实际支出(含场地租赁、布置,赛前相关的推广活动等费用)的10%工作经费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扩大出口。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对保费给予10%补助。
六、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十二)支持产业服务及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发挥企业服务平台作用,对制造业相关非盈利性研究院每年按实际支出的70%安排工作经费,每个每年不超过20万元,用于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开发与引进等工作。
(十三)加大企业家培训支持。每年安排5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企业家培训、参加专业会展等。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培训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工业经济管理干部不少于300人次。
七、完善激励考核机制
(十四)健全企业家激励机制。根据企业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贡献等指标,每年在装备制造企业中评选五强,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
八、其他事项
(十五)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制造业企业(具体行业类型参照国家标准GB/T4754—2017第13-43大类)及相关企业。本政策与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的,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申报主体,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十六)本政策由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适用中具体问题的解释。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青阳县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暂行规定》(青政〔2015〕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