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科协、财政部和省科协、财政厅在全国和全省分别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并设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计划专项资金”)。根据近几年项目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保证该计划在全县更好地实施、规范和加强“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协、财政部和省科协、财政厅在我县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
第三条 “计划”项目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1.面向全县,统一标准。评选范围面向全县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报,统一评审标准。
2.立足科普,注重公益。评选对象立足于农村科普工作,注重社会公益,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3.差额评选,择优支持。
4.奖补结合,追踪问效。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和奖补结合方式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科普惠农活动进行补助和奖励,为植根于基层的农村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对“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先进集体和个人购置科普资料和设备,以及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的支出。
第四条 县科协统一监督管理全县“计划”项目实施。
第五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主要是在农村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等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施单位是指获得“计划”奖补资金的集体和个人;申报单位是指申报“计划”奖补资金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县科协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科协和财政局当年下达我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普带头人的名额,确定名额分配。
第八条 县科协根据市下达的推荐名额,要认真组织推荐,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计划”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范围:经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
2.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会员农户在100户以上,拥有一项或多项适用技术,在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协会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成立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年均纯收入20%以上;
5.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推荐范围:建立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场所。
推荐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2.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
4.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在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三)农村科普带头人
推荐范围: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
推荐条件:
1.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2.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
3.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3年以上。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编制《“计划”项目书》。
《“计划”项目书》包括《“计划”推荐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预算表》、《“计划”申报材料》、《其他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书》经县科协认真审核,确定无误后上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批复后,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计划”项目明细表对每个子项目的实施要有不少于6张的照片记录。
第十四条 县科协定期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实施中出现问题,确保“计划”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要有统一的标示牌和项目基本情况简介。标示牌分为“全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和“安徽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标示牌落款要分别写明项目监管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基本情况简介按照项目分类情况具体介绍。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可根据项目预算明细表和项目进度逐项验收,也可以在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逐项验收。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提交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和项目实施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总结报告及照片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科协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验收报告,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片等造册归档,为上级项目验收做好准备。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计划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
第二十条 “计划专项资金”到位后,为便于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应先将资金统一划拨到县科协。
第二十一条 “计划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县科协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财政局和县科协将追回其相应“计划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支持额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科协和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县 “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向市科协及时汇总上报“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报告。必要时,县科协根据项目进度,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协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