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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91317/201506-00015 组配分类: 征收标准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青阳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成果听证会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05-20
废止日期:
青阳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成果听证会公告
发布时间:2015-05-20 11:36 来源: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调整成果听证会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举行青阳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成果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2015年6月29日上午10:00时。

二、听证会举办机构:青阳县国土资源局

三、听证会地点:青阳县国土资源局五楼会议室。

四、申请参加或者旁听听证会报名时间: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19日(正常工作日)8:00时至12:00时,14:30时至17:30时。

五、申请参加听证或者旁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青阳县(含九华山管委会)行政区域内户口的公民,法定地址在青阳县(含九华山管委会)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2、熟悉和关注青阳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有广泛的代表性。

3、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1、凡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须填写《公民参加听证会申请表》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学历证明等资料。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申请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系电话等资料。

2、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青阳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提交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受理)。青阳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从中选取部分人员作为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同时还将邀请乡镇村、县直有关部门人员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

3、本次听证不受理电话、邮件、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4、经审核后确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会。

5、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和对《青阳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成果》(听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6、听证会代表应自觉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喧哗,不得中途无故退场。届时,应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此次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566-5020626

青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