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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91288/201510-00108 组配分类: 征收标准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文号: 青政〔2015〕3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10-13
废止日期: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3 17:03 来源:系统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政2015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青阳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由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完成,并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青政〔201211号)文件停止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151013 

 

青阳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一、基准地价的应用范围

    基准地价是指在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用途,分别评定在某一估价基准日,设定土地开发程度及使用年期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主要用于宏观调控土地市场、指导地产交易,有利于运用经济杠杆管理土地显化企业土地资产,促进土地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确定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和合理土地税费标准提供依据

二、县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商服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

土地级别

分布范围

一级地

天柱路—宝灵路—陵阳路—木镇路—定心桥巷—九华路。

二级地

碧桃路—平岗路—天柱路—九子大道—临城路—规划七步泉路。

三级地

河西路—光明大道—翰林路—长龙山路—环城北路。

四级地

定级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住宅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

土地级别

分布范围

一级地

天柱路—九子大道—临城路—九华路。

二级地

碧桃路—九子大道—陵阳路—莲花路—望池路—长龙山路—规划七步泉路—碧桃路。

三级地

河西路—光明大道—翰林路—长龙山路—环城北路-河西路

四级地

定级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工业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

土地级别

分布范围

控制区

河东路以西范围。

二级地

城东路—乔木东路—河东路—木镇路—城东路。

三级地

定级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注:二级地区域需扣除一级地区域,三级地区域需扣除二级地区域,依次类推;

三、县城区基准地价表

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基准地价(元/m2

2205

1395

920

615

变幅(元/m2

1545-2890

980-1830

645-1295

435-810

换算价格(万元/亩)

147

93

61.33

41

设定容积率

1.6

1.5

1.3

1.0

楼面地价(元/建筑m2

1378

930

708

615

    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基准地价(元/m2

1290

975

700

510

变幅(元/m2

905-1685

685-1260

490-915

360-670

换算价格(万元/亩)

86

65

46.67

34

设定容积率

1.7

1.6

1.4

1.1

楼面地价(元/建筑m2

759

609

500

464

   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控制区

基准地价(元/m2

/

225

180

变幅(元/m2

/

160-295

126-235

换算价格(万元/亩)

/

15

12

四、有关事项

1.本次更新的基准地价是指在评估估价期日201511日的区域各土地级别内商服、住宅、工业用地设定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平均容积率下,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土地使用年限为各类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2.本次基准地价标准为县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收购储备以及政府管理和调控地价提供指导依据。

3.该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后,县城规划区内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仍按省政府《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7]21号)文件执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住宅用地按基准地价的70%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70年;商业(含商住)、工业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执行,出让年限:商业40年、商住50年、工业50年。

4.该基准地价公布以后,将根据《青阳县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及具体情况,每隔2-3年进行一次更新。更新成果由有关部门组织听证,申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5.基准地价应用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