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对象: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
评估委托方:池州市国土资源局。
评估机构: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池州市国土资源局拟有偿处置“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4年7月31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参数:截至2013年6月30日(储量评审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为988.27万吨,其中122b类99.40万吨,333类 888.87万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988.27万吨;评估用设计损失量63.70万吨;采矿回采率97%,贫化率2%;可采储量为896.83万吨;需处置资源量980.29万吨;生产能力80.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11.44年,本次评估计算年限12.94年;固定资产投资1465.96万元,单位总成本28.46元/吨,单位经营成本为27.13元/吨;产品方案为冶金用白云岩原矿;冶金用白云岩矿不含税销售价格35.78元/吨;折现率8%。
评估结论: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 (截至2013年6月30日(储量评审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988.27万吨)评估价值为995.88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佰玖拾伍万捌仟捌佰元整。
如前节“13.2.1”所述,截止储量评审基准日(2013年6月30日),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11b+122b+333类)矿石量1650.20万吨,该采矿权共处置了636.91(433.67+36+167.24)万吨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价款。本次评估尚未处置价款资源量980.29万吨(1650.20-636.91-33),其中:马屋二号段未处置价款资源量为93.50万吨, 马屋一号段未处置价款资源量为886.79万吨(980.29-93.50)。本次评估确定需处置资源量为980.29万吨,因此,需处置“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价款为987.83万元(980.29÷988.27×995.88),大写人民币玖佰捌拾柒万捌仟叁佰元整,其中:马屋二号段(原安徽省兴国矿业有限公司)需处置价款94.22万元(93.50÷980.29×987.83),大写人民币玖拾肆万贰仟贰佰元整;整合主体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需处置价款893.61万元(987.83-94.22),大写人民币捌佰玖拾叁万陆仟壹佰元整。
初审意见:承担该采矿权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格,该评审机构系我局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原则和程序正确,选取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合理,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正确,确定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893.61万元的评估结果真实可信。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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