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预 算 数
决 算 数
合 计
41.7
因公出国(境)费
0
公务接待费
23.7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8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购置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2万元,支出决算为41.7万元,完成预算的99.2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保持不增长,逐年减少。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决算为部门汇总数,包含本级单位。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3.7万元,占56.8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8万元,占43.1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2016年度决算相比,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下降(增长)的原因是此项没有列入数据。2017年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累计出国(境)0人次。该项经费根据省外办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主要是用于现没有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支出23.7万元,与2016年度决算相比,减少0.1万元,下降的原因是减少公务接待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使逐年减少该项费用。2017年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国内公务接待共196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人次),主要是用于外来办案人员就餐及外来集中业务培训等就餐。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8万元,与2016年度决算相比,减少4.7万元,下降26.11%,下降的原因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和减少公务用车运行费的费用。2017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7年底,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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