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决 算 数
合 计
64.79
因公出国(境)费
0.00
公务接待费
30.37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4.42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购置
二、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青阳县人民法院(单位)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65万元。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预算为部门汇总数,包含局本级和所属二级机构。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2015年青阳县人民法院(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3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外县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财政公务往来支出,包括县本院及三个基层法庭共四个单位的公务接待餐费等。在公务接待中,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30条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安徽省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207号)规定。本年度公务接待费较上年减少约2万元,主要原因为接待人次的减少及接待标准的压缩。本年度公务接待共计445批次,3287人。其中县本院公务接待176批次,1378人次;三个基层法庭公务接待279批次,1909人次。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5万元,2015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日常办案公务等。2015年,青阳县人民法院(单位)机关及所属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6辆。本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较去年基本持平。
联系方式:青阳县人民法院(单位)政务公开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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