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青阳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青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青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责有:
1、依法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2、依法对下级派出人民法庭行使指定管辖权;
3、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
4、依法受理赔偿案件和报请上级法院国家赔偿;监督、指导下级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6、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县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开展司法技术鉴定等工作;领导全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8、承办其他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青阳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与预算比较,增加(减少)0户。
纳入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包括院本级。
第二部分 青阳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1.收支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青阳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1807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67万元,总计1974万元,支出总计1842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80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07万元,占10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8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92万元,占75.59%;项目支出450万元,占24.41%。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018年度决算1197万元,其中:“行政运行”决算1184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工作人员办案经费与工资。“其他法院支出”决算13万元,主要用于维修护费用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18年度决算111万元,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决算110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另,“死亡怃恤”1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18年度决算23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决算23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2018年度决算61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决算61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807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67万元,总计1974万元,支出总计1842万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411万元、606万元,增长29.44%、49.03%,主要原因:公共安全支出有所增长。一是补发2015-2017年度一次性工作奖励,造成了人员经费支出的大幅增长;二是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如“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案件数大幅增加,案件办理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等也相应增长。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807万元,占本年收入的100%。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411万元,增长29.44%,公共安全支出有所增长。一是补发2015-2017年度一次性工作奖励,造成了人员经费支出的大幅增长;二是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如“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案件数大幅增加,案件办理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等也相应增长。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842万元,占本年支出100.00%。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9.03%。主要原因同上。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84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018年度决算1647万元,占89.41%;“社会保障和就业”2018年度决算111万元,占6.0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18年度决算23万元,占1.25%;“住房保障支出”2018年度决算61万元,占3.32%。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436万元,支出决算为184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补发了2015-2017年度一次性工作奖励,造成了人员经费支出的大幅增长。其中:基本支出1392万元,占75.57%;项目支出450万元,占24.43%。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018年度决算1647万元,年初预算为129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补发了2015-2017年度一次性工作奖励,造成了人员经费支出的较大幅增长。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18年度决算111万元,年初预算为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补发了退休人员2015-2017年度一次性工作奖励,造成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较大幅增长。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18年度决算23万元,年初预算为3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6.67%。决算数未超预算数。
4.“住房保障支出”2018年度决算61万元,年初预算为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补发了2015-2017年度一次性工作奖励,并相应补交了住房公积金,造成了住房保障支出的较大幅增长。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9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9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9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8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青阳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47万元,比2017年增加583万元,增长54.79%,一是补发2015-2017年度一次性工作奖励,造成了人员经费支出的大幅增长;二是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如“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案件数大幅增加,案件办理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等也相应增长。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青阳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3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1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4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3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无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无单价100万以上专用设备。
(四)关于2018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院对2018年度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全面开展了绩效自评,共两个项目,涉及资金328万元,占项目预算总额的100%。评价结果显示,该两项绩效分别为:1、地方绩效人均3.8万元,合计213万元;2、法院系统业务考核绩效115万元。已达到了预期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是党政机关维持运转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开支的相关支出,是政府行政开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青阳县人民法院2018决算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