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能
青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青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有:1、依法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2、依法对下级派出人民法庭行使指定管辖权;3、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4、依法受理赔偿案件和报请上级法院国家赔偿;监督、指导下级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6、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7、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县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开展司法技术鉴定等工作;领导全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8、承办其他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5年度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青阳县人民法院(单位)2015年度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与预算比较,增加(减少)0户。
纳入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包括院本级。
三、2015年度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1076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38万元,总计1214万元,支出总计1214万元。
四、2015年度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07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35万元,占96.19%;其他收入41万元,占3.81%。
五、2015年度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2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07万元,占82.95%;项目支出207万元,占17.05%。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015年度决算1038万元,其中:“行政运行”决算750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工作人员办案经费与工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决算288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及办案设备购建及维修护费用。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15年度决算104万元,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决算104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
3.“医疗卫生”2015年度决算17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决算17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2015年度决算5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决算55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附件:1.青阳县人民法院(单位)公共财政预算收支决算总表
2. 青阳县人民法院(单位)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决算表
3. 青阳县人民法院(单位)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决算表
4. 青阳县人民法院(单位)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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