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青阳县叉车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工作要求,依法对安徽若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场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23日对安徽若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青市监处罚〔2026〕123号行政处罚,现对安徽若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安徽若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认真查找原因,举一反三,积极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切实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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