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涵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关于医疗广告的申请。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以上公示信息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委反映,联系电话:0566-5021212。
附件1:《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2.10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