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2026-030
罗丽琼因保管不善,将青阳县蓉城镇中兴华庭S4幢112、212室,青阳县蓉城镇中兴华庭S4幢113、213室。皖(2019)青阳县不动产权第0011008号,皖(2019)青阳县不动产权第0011009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丽琼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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