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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杜村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杜村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2-12
废止日期:
杜村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2-12 10:22 来源:青阳县杜村乡人民政府 字号:[默认 超大]

杜政(宅)罚〔2025〕001号


当事人:刘**,男,身份证件号码:3402**********6615。

2025年8月11日,杜村乡人民政府收到青阳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函》,该函反映杜村乡村民刘**,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审批手续,涉嫌非法占地,2025年11月18日杜村乡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杜村乡政府批准,于2022年7月占用杜村乡土地建住宅。占用总面积427.9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98.47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占地为229.45平方米);建筑面积287.55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1日收到青阳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函》1份,证明违法线索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及农村村民身份。

3、2025年12月2日拍摄当事人新建房屋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新建房屋的情况。

4、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询问现场录像2份,证明当事人当时未经批准占地建住宅的事实。

5、2026年1月6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勘验现场录像2份、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所建房屋的现场勘验情况。

6、2026年1月8日青阳县勘察测绘队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占用土地的情况。

7、杜村乡人民政府规划办出具情况说明和村出具关于未收到村民刘**建房申请的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杜政(宅)罚告听〔2025〕0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和《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青政〔2023〕18号)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427.92平方米的土地;

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