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九芙蓉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158家企业(名单见附件):
本局于2026年2月1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查明你单位在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相关的经营活动,同时,通过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且2023年和2024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2026]SC-1号),内容是:
通过“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核查,你单位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予以调查。
经对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你单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打印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158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2、《现场笔录》及现场核查时佐证材料158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的事实。
因你单位在登记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26日在青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公告,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罚告﹝2026﹞SC-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你单位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对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你单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已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之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2026]SC-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效民、陈思楠 联系电话:0566-5036233
联系地址:青阳县蓉城镇中心城2号楼9层
附件:
158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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