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3MB0818400J/202602-00001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
| 名称: | 青阳县水利局县级权责清单(2025年版)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6-02-03 | |
| 废止日期: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
| 2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
| 3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 4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
| 5 | 行政许可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仅限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命名、更名 | |
| 6 | 行政许可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
| 7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
| 8 | 行政许可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
| 9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
| 10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 11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 12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
| 13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
| 14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处罚 | |
| 对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处罚 |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或采砂单位、个人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 ||||
|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
| 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进行采砂、取土、淘金等四种情形的处罚对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进行采砂、取土、淘金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 对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进行采砂、取土、淘金的处罚 | |
| 对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
| 对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设施的处罚 | ||||
| 对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 |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的处罚)的处罚 | ||||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擅自沉置船只、排筏的处罚 | ||||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的处罚 | ||||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危害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
| 对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的处罚 | ||||
| 对在与人工堤防组成的封闭圈的高地上,从事危害防洪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工程边界固定标志的处罚 |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等七类情形的处罚对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的处罚 | |
| 对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处罚 | ||||
| 对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处罚 | ||||
| 对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处罚 | ||||
| 对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对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罚 | ||||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七类情形的处罚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
| 对其他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
| 26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 |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
| 27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处罚 | |
| 对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
| 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处罚 | |
| 对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处罚 | ||||
| 对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处罚 | |
| 对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处罚 | ||||
| 3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 ||||
|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
| 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 ||||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
| 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
| 对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
| 34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
| 3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 |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
| 37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
| 38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的处罚 | |
| 对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顺坡种植的处罚 |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工程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处罚 |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的处罚 |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
| 4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
| 46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 ||
| 4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
| 48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 ||
| 49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
| 52 | 行政处罚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
| 5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
| 5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57 | 行政处罚 |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 ||
| 5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 ||
| 60 | 行政处罚 |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
| 6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
| 62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
| 63 | 行政处罚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
| 64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
| 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
| 68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
| 70 | 行政处罚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
| 7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
| 73 | 行政处罚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
| 74 | 行政处罚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
| 75 | 行政强制 | 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滞纳金 | ||
| 7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
| 77 | 行政强制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
| 78 | 行政强制 | 逾期不补办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 | ||
| 79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80 | 行政确认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 |
|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 ||||
| 81 | 行政裁决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 ||
| 82 | 其他权力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
| 83 | 其他权力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 ||
| 84 | 其他权力 |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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