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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6)3号
安徽水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水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钢筋砼污水处理设施预制构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安徽水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为安徽省池州市青阳经济开发区新河园区,项目总投资11096.6万元,项目拟征地27亩,规划总建筑面积8176.99m2,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建筑面积4782.43m2,包括1#车间3135.06m2、2#车间639.76m2,三层办公楼1007.61m2;二期扩建3#车间3394.56m2。购置自动配料系统、搅拌机、钢筋骨架滚焊机、水泥储罐、门式起重机等关键生产设备和常规检测,配套供配电系统、给排水设施、环保设施、安全消防设施、道路绿化及亮化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万套钢筋砼污水处理设施预制构件的生产能力。
青阳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于2025年08月19日(首次备案时间为2025年01月08日)以青科工信技改〔2025〕1号文对安徽水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钢筋砼污水处理设施预制构件技术改造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501-341723-07-02-825661。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限值。项目生产营运过程中,搅拌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及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粉料卸料粉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砂石卸料、储存、上料、输送/转运粉尘经喷淋抑尘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室外屋顶排放。本项目运营期间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 34/3576-2020)中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标准要求。施工期场地颗粒物排放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中的有关规定。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新河镇污水处理站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接管进入新河镇污水处理站处理。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运输,以免对道路沿线居民造成影响。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中的有关规定。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钢筋、焊渣、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为废脱模剂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库内,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库,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新增烟粉尘不超过0.1044吨/年。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向我局报备,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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