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安徽水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钢筋砼污水处理设施预制构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
电话:0566-5032633,传真:0566-5031765
地址:青阳县蓉城镇中心城2号楼4层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项目名称:年产10万套钢筋砼污水处理设施预制构件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安徽省池州市青阳经济开发区新河园区
建设单位:安徽水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安徽水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为安徽省池州市青阳经济开发区新河园区,项目总投资11096.6万元,项目拟征地27亩,规划总建筑面积8176.99m2,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建筑面积4782.43m2,包括1#车间3135.06m2、2#车间639.76m2,三层办公楼1007.61m2;二期扩建3#车间3394.56m2。购置自动配料系统、搅拌机、钢筋骨架滚焊机、水泥储罐、门式起重机等关键生产设备和常规检测,配套供配电系统、给排水设施、环保设施、安全消防设施、道路绿化及亮化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万套钢筋砼污水处理设施预制构件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点: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限值。项目生产营运过程中,搅拌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及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粉料卸料粉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砂石卸料、储存、上料、输送/转运粉尘经喷淋抑尘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室外屋顶排放。本项目运营期间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 34/3576-2020)中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标准要求。施工期场地颗粒物排放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中的有关规定。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新河镇污水处理站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接管进入新河镇污水处理站处理。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运输,以免对道路沿线居民造成影响。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中的有关规定。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钢筋、焊渣、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为废脱模剂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库内,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库,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