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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688302A/202507-00116 组配分类: 征地工作程序
发布机构: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征补安置[2025]第13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21
废止日期: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征补安置[2025]第13号
发布时间:2025-07-21 15:51 来源: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青征预告〔20251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蓉城镇五星村、青山村集体所有土地4.9001公顷(73.502亩)。青阳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十七组湗田、林地,南至五星村十七组、青山村田地,西至十七组耕地,北至一组、十八组林地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青阳县智慧养老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本次拟征收土地为青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青阳县中心城区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1年7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4.9001公顷(73.502亩),其中:农用地4.8995公顷(73.4925亩),含耕地1.7578公顷(26.367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06公顷(0.009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1拟征收蓉城五星村集体所有土地4.8058公顷(72.087亩),其中:农用地4.8052公顷(42.078亩),含耕地1.6635公顷(24.952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06公顷(0.009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地块2拟征收蓉城镇青山村集体所有土地0.0943公顷(1.4145亩),其中:农用地0.0943公顷(1.4145亩),含耕地0.0943公顷(1.414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委托安徽地源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征地补偿,评估结果为5.19万元/亩。

区域

农用地、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评估价)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蓉城镇五星村

0.4

0.6

51800

0.4

0.6

51900

蓉城镇青山村

0.4

0.6

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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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执行《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阳县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秘〔202453号)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房屋的安置对象原则上采取房票安置、货币化补偿两种安置方式被搬迁户可选其中任一方式

1、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比照就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政策,将按政策应安置面积房屋(虚拟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款与政策规定应奖励补助之和,扣除被拆迁人安置需承担费用后的余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购房屋安置的征收安置方式。本项目区虚拟安置房参照中梁安置区安置房进行评估(该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1“房票”是被拆迁人购买安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自然人的,房票持有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2允许“房票”补偿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指经认定为合法居住用房和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建筑。应补偿安置面积按原主房合法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计算。

3被拆迁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及附属物(含装潢等)的价值,由镇政府工作组依据“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规定,据实丈量登记、测算与反馈。虚拟安置房全部按层安置房执行,结算单价为1630/㎡。

4)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按时搬迁奖励等政策规定的补助组成。房票票面金额=应安置面*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搬迁奖励。但应扣除在结算中未支付政府的增购价款和置换找补的差价。

5)采取“房票”安置的,一次性给付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6)被拆迁人取得“房票”后,12个月内可选购政府投资的安置房、本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存量房。

7)被拆迁人持“房票”购买房屋时,向售房人提交“房票”。被拆迁人所购房屋价款超出“房票”部分,由被拆迁人支付给售房人;低于房票,其差额部分,由拆迁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8)被拆迁人持“房票”购买房屋时,其购买房屋价款应不少于“房票”总额的90%

2、货币化补偿

1本项目区集体土地上经认定为合法居住用房和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建筑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住宅房屋区域类似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评估价作为基准价,结合成新乘以该户经认定主房面积予以一次性补偿。

2货币化补偿安置款主要由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含土地价值)、被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签约及搬迁奖励等5个部分构成。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不低于本方案公布之日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评估机构选定

虚拟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及选择货币化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评估机构采取以下办法选定。

1)拆迁人依据有关程序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单印发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选择。若被拆迁人协商一致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代表)与评估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的,若超过50%的被拆迁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拆迁组织公证抽取确定并进行公告。

2)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给予答复。

4、拆迁人拒绝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的,拆迁人将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在查阅其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勘察测绘后,参照货币化补偿方式确定补偿结果。

(四)房屋建筑认定与处理

1、有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登记用途和实测面积计算。

2、未登记的住宅房,由当事人提供户籍集体组织成员、房屋来源证明等资料,提交青阳县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组,根据《青阳县城市改造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暂行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五)补助和奖励

1、签约奖励:对积极签约的被拆迁户给予签约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8000元。签约奖励不计入房票金额,由拆迁人另行支付。

2、搬迁奖励:对按规定签订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付拆除的,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160元/搬迁奖励计入房票金额。

3、临时过渡安置费

1住宅房自被拆迁户搬迁完毕之日起,依据经认定的主房面积,按每月4元/的标准向被拆迁户计付临时过渡安置费,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每月1000元计发。

2)住宅房选择货币化补偿,按上述标准一次性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

3)住宅房选择房票安置,按上述标准一次性12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拆迁人另行支付。

4搬迁费

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8元/补助搬迁费,搬迁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搬迁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拆迁人另行支付。

4、本项目房屋拆迁采取房票安置、货币化补偿两种安置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的被拆迁户,按3.6万元/人口给予一次性拆迁补助。该补助计入房票金额。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青政〔2024〕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青阳县行政辖区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以下简称“补贴对象”)。

2、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每位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青阳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8562万元/亩)

  、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蓉城五星五星村一组、五星村十七组、五星村十八组、青山村、青山村七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青阳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ahqy.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20257 21- 2025819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蓉城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蓉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敏,联系方式:0566-5110010)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蓉城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朱奕煊;电话:0566-502062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青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蓉城镇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复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202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