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603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查处青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卫生健康违法案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医药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红十字会法》、《献血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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