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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566401C/202505-00049 组配分类: 卫生监督
发布机构: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5-29
废止日期: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9 10:49 来源:卫督所 字号:[默认 超大]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603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查处青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卫生健康违法案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医药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红十字会法》、《献血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