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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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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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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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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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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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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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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垃圾处理服务费
建筑(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1元/吨;
拆迁企业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元/平方米;
装潢企业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元/平方米(居民住宅装修垃圾不征收)
市政工程(道路、管网、绿化等)产生的建筑垃圾2元/平方米
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费
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类
1.保障性住房类:经济适用房、安置房0.5元/平方米;2.房地产开发住宅、非住宅1.6元/平方米;
(二)、公益设施类
公益设施类1元/平方米
(三)、工业企业类
1.工业企业生产及配置用房0.6元/平方米;
2.上年度世界排名500强、国内排名100强工业企业投资的企业用房1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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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
定价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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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三十九号发布)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青价〔2016〕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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