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流程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经营者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零售、储存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三)零售、储存场所现场照片。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各1份。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六)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告知书和承诺书各1份。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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