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艾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利害相关人:
经查,青阳县艾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冒用金胜利房屋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违法事实成立。我局已依法作出撤销上述公司变更登记决定。因该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以及法人代表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青市监撤登字〔2025〕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治治 宁雅慧 电话:0566-5024320
特此公告。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青市监撤登字〔2025〕001号
当事人:青阳县艾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T3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
经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集镇103省道北侧
成立日期:2016年3月21日
2025年11月13日,金**向我局递交《撤销冒用本人房屋地址设立公司登记的申请书》反映其本人房屋地址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9月17日的变更登记过程中,冒用金**的房屋地址信息取得变更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撤销冒用本人房屋地址设立公司登记的申请书》、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综上,当事人提交虚假变更登记材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涉嫌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5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青市监撤告字〔2025〕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青阳县艾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5年9月17日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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