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自然资规行罚决字〔2025〕23号
当事人:青阳县盛公山金多金属矿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TU80N(1-1) 法定代表人:钟礼芳 身份证号码:35***************5 调查机构: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件承办人:张俊杰、王超 青阳县盛公山金多金属矿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2012年和2017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青阳县新河镇常洲村、洪山村5368.11平方米(8.05亩)集体土地(林地5349.11平方米、村庄用地19平方米)用于建设406.37平方米建筑物(门卫室、磅房和食堂管理房)和4961.74平方米硬化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违法用地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当事人询问笔录、青阳县盛公山金多金属矿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和林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征用土地协议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河镇常洲村和洪山村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鉴于占用的地块3845平方米符合青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1523平方米已纳入洪山村、常洲村村庄规划,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368.11平方米(8.05亩)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406.37平方米建筑物(门卫室、磅房和食堂管理房)和4961.74平方米硬化道路及附属设施; 3、处以非法占用的4735.61平方米林地(扣除林业查处重合面积613.5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额为人民币47356.1元;处以非法占用19平方米村庄用地,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罚款额95元; 共计罚款额47451.1元(大写:肆万柒仟肆佰伍拾壹元壹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纳至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银行专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邵应光 电 话:0566*****55 地 址: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361号
2025年9月5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