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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92877634e/202511-00004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青阳县2025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1-24
废止日期:
青阳县2025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24 15:22 来源: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一、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阳县庙前镇某母婴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粉案

61625284A号“Maxigenes”商标是美可卓控股公司(MAXIGENES PTY LTD)在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2年8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08月13日。

2025年1月22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辖区内某母婴店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标注“美可卓®全脂牛奶粉”可疑产品共4罐,其罐体标签正面均标注英文标签字体Maxigenes® Full Cream INSTANT MILK POWDER;1kg,均加贴有中文标签。上述奶粉与此前当事人的进货渠道不一致,且进货价格存在较大差距。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1日从安庆市开发区某婴幼儿食品店购进涉案商品“美可卓®全脂牛奶粉”36罐,每罐价格60元,货款共计2160元,并销售给安徽某配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92元/罐。

依据上述4罐美可卓奶粉与商标持有人产品包装的对比情况,结合商标持有人授权代理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文件,最终,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母婴店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奶粉,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杭州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18724256号“面颂吉祥”商标是安徽中江农业有限公司在第30类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4月20日。

2025年1月17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青阳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3楼宴会厅活动现场发放的礼品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杭州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在青阳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办客户回馈活动,活动期间向参与者免费发放164提“面颂吉祥”®福满面手提袋礼盒。经鉴定,上述礼盒“面颂吉祥”®未经商标权利人安徽中江农业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当事人为筹办活动,于2024年12月17日委托广告公司印制相关手提袋、面盒各1000个,货款4000元;于2025年1月9日从淘宝购进500小盒“面颂吉祥”®长寿面,货款3500元。当事人将3小盒面装入盒子再放入手提袋制成礼盒发放,经营额7500元,无违法所得。

最终,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杭州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做出没收164提“面颂吉祥”®长寿面手提袋礼盒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某喜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0675330号“舒肤佳”商标是宝洁公司在第3类“日化用品”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为2023年5月21日至2033年5月20日。第11662425号“大宝”商标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日化用品”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为2024年5月7日至2034年5月6日。

2025年5月21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青阳县蓉城镇某喜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见有7盒“舒肤佳®芦荟呵护型香皂”在售,库房内见有同型号的“舒肤佳®芦荟呵护型香皂3箱,外包装箱制作粗糙,印刷模糊,现场通过扫描产品外包装上的真伪查询二维码,显示“已停止访问该网页,网页包含恶意欺诈内容,为维护绿色上网环境,已停止访问”等内容,涉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售卖区货架上有13盒“大宝SOD蜜”在售,库房内见有5箱同款“大宝SOD蜜”,外包装粗糙,标签上未标注化妆品备案号,印刷模糊,涉嫌为侵犯“大宝®”注册商标权的商品。2025年6月5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6月9日收到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关于大宝SOD蜜纸盒版已全面下市的声明》,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涉案223盒“舒肤佳®芦荟呵护型香皂”和391盒“大宝SOD蜜”均是当事人从合肥白某某处购进,违法经营额共计1730.50元,无违法所得。

最终,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某商店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专利号:ZL201030552826.1的专利产品名称为烘鞋器(伸缩式),终止日期为2013年10月13日(发文日:2014年06月19日);ZL201130283447.1的专利产品名称为烘鞋器(伸缩式),终止日期为2012年08月19日(发文日:2013年04月25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万能烘鞋器”HX-300产品上标注的有专利号:ZL201030552826.1信息,“万能平板烘鞋器”HX-500产品上标注的有专利号:ZL201130283447.1信息。上述两项专利专利权均已终止。

最终,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属于在专利权被宣告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的行政处罚。

 

五、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阳县某公司违反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案

2016年12月28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28号公告,批准对九华黄精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17年12月30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安徽省地方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 九华黄精(DB 34/T 3014-2017)》,对九华黄精的术语和定义、产地范围、产地环境、加工工艺、产品分级、质量方法等作出了规定。当事人某食品生产商于2023年9月26日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接相关投诉举报线索,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三次对当事人青阳县某食品生产商开展检查,现场发现九蒸九晒黄精茶60罐,其外包装标签信息如下:“品名:九蒸九晒黄精茶,配料:九华黄精,净含量:300克”。在当事人成品库内发现有标称“独立包装黄精”的九蒸九晒黄精,该产品包装标签信息如下:“产品名称:九蒸九晒黄精,配料:九华黄精”。上述产品背面标签上均标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图案,图案上同时标注了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查,该食品生产商生产经营的九蒸九晒黄精茶和“独立包装黄精”九蒸九晒黄精虽均以九华黄精为原料,但产品感官指标、理化指标与安徽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九华黄精(DB 34/T 3014-2017)》中对于九华黄精的描述并不并不相同或相近,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改两款产品符合上述安徽省地方标准的《检测报告》。最终,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该两款产品上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图案的行为属在商品上作出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为获准用标单位,涉案的两款产品的原料九华黄精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产品均检验合格不构成食品安全风险,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已完成整改的事实对当事人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