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144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青国有2012第1408号、青房地权证2012字第517号;青国用2012第1409号、青房地产权2012字第518号
古明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341723100033GB10017F00010001
、341723100033GB10017F00010002
青阳县蓉城镇曹屋街东侧
依据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3 执1431号之二、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皖1723 执1431号之二
公示单位:青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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