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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688302A/202509-00147 组配分类: 征地工作程序
发布机构: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征补安置〔2025〕第17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9-29
废止日期: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征补安置〔2025〕第17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15:09 来源: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青征预告〔20251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新河镇老山村佘家组、孙垅组、姚嘴组、方家组、野坂组、老山组集体所有土地47.9119公顷(718.6785亩)。青阳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丁桥镇永平村山界,南至杨家潭码头,西至老山工业园区,北至330国道。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长三角一体化镁基新材料研发应用基地项目建设,本次拟征收土地为青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青阳县新河镇老山-1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2719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47.9119公顷(718.6785亩),其中:农用地42.9510公顷(644.265),含耕地0.3784公顷(5.676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4.9609公顷(74.413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1拟征收新河老山村佘家组、孙垅组、姚嘴组集体所有土地0.5618公顷(8.427亩),其中:农用地0.5618公顷(8.427亩),含耕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地块2拟征收新河镇老山村佘家组、孙垅组、姚嘴组、方家组、野坂组、老山组集体所有土地47.3501公顷(710.2515亩),其中:农用地42.3892公顷(635.8380亩),含耕地0.3784公顷(5.676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4.9609公顷(74.413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委托安徽地源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征地补偿,评估结果为4.8万元/亩。

区域

农用地、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评估价)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新河镇老山村

0.4

0.6

47900

0.4

0.6

48000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执行。

本次征收房屋的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化补偿、异地自建集中安置两种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选其中任一方式。

1、货币化安置

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其主房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在该房屋统建补偿价格的基础上上浮75%,予以一次性货币化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今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2、异地自建集中安置

1)实施单位在老山村地块建设集中安置点,由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工作,包括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

2)每户安置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以规划设计面积为准;户型为二间二层楼房或平房,以实施单位设计方案为准;安置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统一标高与样式、统一外墙装饰。

3)宅基地位置由被征收人根据签订协议的时间及搬迁时间顺序选定。宅基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一户一宅,被征收人为一户多宅的只安置一处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且在长三角一体化镁基新材料研发应用基地项目土地使用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红线内住户,达到分户条件的,可以在安置点安排宅基地,但须支付宅基地的征用、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认定与处理

1、已登记的房屋用途和面积以被搬迁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件记载的用途和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未登记的房屋由拟搬迁房屋调查认定及处理小组进行认定。

奖励和补助

1、签约奖励

对按期签约的被搬迁依据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许可证给予签约奖励,户最高不超过8000元。

2、搬迁奖励

对按规定签订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按认定的主房160元/㎡结算。

3、规划保证奖

在异地集中安置点建房的被搬迁户,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对完全符合规划要求的经搬迁工作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每户奖励20000元。

4、临时过渡安置费(住宅房)

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自搬迁完毕之日起,按4元/月/㎡标准给予被搬迁户临时过渡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付。

1)选择货币化补偿,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

2)选择异地自建集中安置,从宅基地交付之日起按上述标准再一次性补助12个月。

5、搬迁费

1)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8元/㎡标准给予补偿,不足 1600元的按1600元标准给予补偿。

2)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面积5元/㎡标准给予补偿。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10元/㎡标准给予补偿;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25元/㎡标准给予补偿,也可按评估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6、停产停业损失费

1)对实际正在生产、经营、办公和仓储用房按每月25元/㎡标准给予补助,共补助12个月。

2)对于正在生产、经营与加工的附房(不认定为主房的面积部分),其附房价值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50%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青政〔2024〕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青阳县行政辖区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以下简称“补贴对象”)。

2、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每位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青阳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8562万元/亩)。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新河老山佘家组、孙垅组、姚嘴组、方家组、野坂组、老山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青阳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ahqy.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2025929- 2025年1028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新河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新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阮青华,联系方式:0566-5753202)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新河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朱奕煊;电话:0566-502062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青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新河镇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复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202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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