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保障 > 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41823092877634e/202510-0001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0-24
废止日期: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5-10-24 10:23 来源: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安全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敏感信息,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甄别鉴定,并作出是否公开结论的行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审查原则

  1. 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信息产生及公开责任股室对审查结果承担直接责任,确保审查全程可追溯。
  2. 先审查、后公开:保密审查是信息公开的前置必经程序,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3. 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对每一项拟公开信息单独开展审查,逐页逐份排查泄密隐患,覆盖信息全文及附件,不留死角漏洞。
  4. 依法审查:审查主体、程序及依据均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平衡公开需求与保密安全。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 局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组织、指导与监督,协调解决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记录审查过程与结论。
  2. 法规科: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确认意见,确保答复内容及法律依据准确无误。
  3. 各科室(单位):履行信息自审主体责任,在信息制作时明确公开属性,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4. 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按照审批权限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把关,终审确认信息是否公开。

第五条 审查范围与标准

(一)不予公开的信息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或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未定论信息、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未处置信息等;
  4. 涉及商业秘密且第三方未同意公开,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信息,如企业核心技术抽检数据等;
  5. 涉及个人隐私且第三方未同意公开,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6. 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的其他信息。
对前款第 4、5 项信息,若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书面告知第三方公开的内容及理由。

(二)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

  1. 人事管理、后勤保障、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2. 履行监管职能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3.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审查程序

(一)公文类信息审查

公文拟稿时须明确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

拟定为 “不予公开” 的,须详细说明理由;拟不公开的政策性公文,报批前应送局办公室审查同意。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属性须为主动公开,公开时同步发布政策解读材料。

(二)非公文类信息审查

执行 “三审制”:
  1. 初审:信息编辑人员对内容真实性、涉密性进行初步审查;
  2. 复审:科室负责人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公开属性;
  3. 终审:报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属于主动公开目录内且已履行报批程序的信息除外。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查

  1. 受理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明确,对不明确的告知补正,对重复申请不予重复处理;
  2. 答复审查:重点核查申请信息是否涉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是否征求意见、答复依据是否合法,确保答复内容合规准确。

(四)特殊情况处理

  1. 拟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书面征求相关机关意见后方可审查报批;
  2. 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等需专项批准的信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3. 信息中含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对涉密部分作非密处理后,公开其余内容;
  4. 无法确定是否可公开的信息,应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送时需提供信息文本、不确定原因说明等材料。

第七条 动态管理与监督

  1. 各科室(单位)发现已公开信息失效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告知局办公室标注失效;
  2. 定期对未认定公开属性或定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历史公文开展重新审查,对具备主动公开条件的及时转化公开;
  3. 局办公室定期开展保密审查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建立问题台账闭环管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立即采取撤回、消除影响等补救措施。造成泄密、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条例》及保密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由局办公室会同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