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敏感信息,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甄别鉴定,并作出是否公开结论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公文拟稿时须明确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
拟定为 “不予公开” 的,须详细说明理由;拟不公开的政策性公文,报批前应送局办公室审查同意。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属性须为主动公开,公开时同步发布政策解读材料。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立即采取撤回、消除影响等补救措施。造成泄密、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条例》及保密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