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22日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办理《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以下称《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附件1),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作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加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不得将备案作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点(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七条 办理备案的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自制的生鲜乳制品、自制以勾兑工艺加工的酒类等高风险食品;
(三)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2);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备案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对其经营区域等进行核实,填写《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现场核查表》(附件3),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签订《安徽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4);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摊贩备案,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后的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采集表。
第十三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延续。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补办。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收到食品摊贩变更(不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延续、补办信息后,应当及时办理。
变更、延续、补办后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变更、补办后发卡日期与原信息公示卡保持一致。延续发卡日期为新办理日期。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构办理核销。未及时办理核销的,由原备案机构现场核查发布公告后核销。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允许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的经营区域取消时,由原备案机构依据相关文件对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进行核销。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被核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章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备案编号、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主体业态、经营地点、摊位编号、有效期、备案机构名称等信息。《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为五年,自发证日期起计算。
备案机构应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T(X/C)”+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事食品销售的编为“TX”,从事餐饮服务的编为“TC”,二种业态均有的,以餐饮服务业态“TC”编号。前两位数字为省行政区域代码,第三、四位为市行政区域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县(区)代码,第七至十位数字为年代码,后四位数字为序列号。
第十八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经营场所、摊位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地采用信息化方式公示食品摊贩相关信息。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见附件5)样式。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条 食品摊贩备案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3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自行废止。
附件:1.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2.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采集表
3.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现场核查表
4.安徽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
5.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样式)及说明

附件2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采集表
□首次备案 □变更 □延续 □补办
办理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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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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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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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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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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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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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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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销售 2. □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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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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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业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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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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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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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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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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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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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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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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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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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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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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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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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及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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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住所等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2.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并在□中打√。
3.摊贩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两种,当两种类型均存在,主体业态选择餐饮服务。
4.经营项目可参照总局下发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品经营项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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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采集表;
□2.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4.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办理变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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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现场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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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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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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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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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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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经营者经营地点、摊位是否与备案信息采集表一致,是否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的经营区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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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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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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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经营业态是否与备案信息采集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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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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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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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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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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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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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经营者购买食品或食品原料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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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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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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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设施设备应符合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污染等要求,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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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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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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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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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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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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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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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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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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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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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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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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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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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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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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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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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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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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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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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签名):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徽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本摊位食品安全,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环境、用具和个人卫生。
四、保证具备食品安全的卫生设施和环境条件、杜绝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五、保证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六、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样式)及说明
备案卡正面 成品尺寸130mm×190mm
样式:
一、纸张要求
用纸为130毫米×190毫米亚光铜版印刷纸,并符合GB/T 10335.1中定量为157g/m2 ,平滑度≥400s的纸张要求。
二、图文区尺寸
正面图文区尺寸为:114毫米×174毫米;图文区外边缘距离备案卡上下左右上边缘均为8毫米(即证书花边距边缘8毫米)。反面图文区尺寸为:93毫米×145毫米;
1.边框
边框宽度均为3.2毫米;边框颜色:PANTONE871;边框外边缘距离公示卡边缘8毫米,
2.底色
底色为0.10mm粗间隔0.35mm的线条组成,底色颜色:PANTONE 284 C
3.标题烫金
“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标题为烫金工艺
4.数据项
4.1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区域:从距离公示卡上边缘20毫米开始,左右排列居中;
表示: 字体为方正大标宋简体(简称“大标宋),字号为29
磅,水平缩放80%,间距为1毫米,总长90mm ,字体颜色为烫金工艺
4.2编号:
区域:从距离信息卡左边缘55毫米,上边缘35毫米处开始
表示: 字体为方正小标宋,字号为13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1磅。
4.3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主体业态:□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摊位编号、有效期至年月日:
区域:从距离信息卡左边缘16毫米,上边缘52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3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1磅。
4.4备案机构(章)
区域:从距离公示卡左边缘57毫米,上边缘158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3磅;
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1磅。
4.5年月日
区域:从距离公示卡左边缘77毫米,上边缘170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年月日”相邻两个字间隔10毫米;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3磅;
事项内容:“****年**月**日”中具体日期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1磅,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6照片框
区域:从距离公示卡左边缘90毫米,上边缘46毫米处开始,照片框尺寸为20毫米×28毫米;
表示: 照片两字在照片框居中,字体为方正宋三,字号为10磅;
4.7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区域:从距离公示卡左右居中排列,文字上边缘距离备案卡上边缘183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1磅。
三、外配塑料套和挂绳

PVC超透薄膜封套,规格:22.5x14mm,厚度:40丝,配涤纶挂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