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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部门负责人解读】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人陈谷解读: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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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解读】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人陈谷解读: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
发布时间:2025-10-17 10:22 来源: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背景、意义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贯彻实施好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需要抓紧开展哪些工作?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修改食品安全法的主要背景、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贯彻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于2009年制定了食品安全法,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8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这部重要法律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法加以解决。

2025年6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的议案。经过6月、9月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此次修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两个突出问题,从强化准入管理、加强过程监管、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为相关领域食品安全工作夯实制度基础,提供更好法治保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共3条,涉及现行食品安全法5个条文,主要包括2个方面的内容:

(一)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

一是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准运证。

二是明确发货方、收货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发货方、收货方应当履行法定的查验、核验义务,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三是明确有关配套制度要求。规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是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以及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

在食品安全法第81条、第82条、第124条中增加相关规定,明确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同样的注册管理、生产等要求,有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贯彻实施好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抓紧开展哪些工作?

答: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我认为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加强执法协作配合。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形成执法合力,切实提升监管和执法效能。

二是做好法律宣传解读。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让执法部门、有关企业等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知晓、理解、熟悉法律规定的内容,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确保法律全面准确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