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范围 全市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含网络经营)。
二、重点检查品种
1.儿童化妆品(含儿童牙膏)、特殊化妆品、眼部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2.以网络形式销售的化妆品。
3.市场抽检不合格频次高、不良反应报告多、投诉举报集中的化妆品。
4.国家局发布的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化妆品、外省市通报的不合格化妆品(含同款产品的其他批次化妆品)。
三、重点检查内容
1.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按要求保存记录和凭证;销售对象为其他化妆品经营者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销售的产品可追溯。
2.标识标签。标签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准确,与注册/备案资料一致;是否标注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注“小金盾”;牙膏的功效宣称是否在规定范畴内。
3.经营管理。是否按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是否经营变质、过期、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或者药品监管部门公告的不合格 17 化妆品;是否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宣传资料和广告是 否真实、合法;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 妆品的,以及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 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是否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化妆品集中 交易市场、展销会是否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制度 和经营者档案,并履行资质审查、知识培训、及时报告等义务。
4.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除上述 1-3条所列要求外,还应关注: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按要求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四、工作安排
各县区局按照《安徽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对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法规宣贯培训和监督检查,要持续开展化妆品“放心查”活动,把宣传、推介化妆品监管 APP作为重点;要对第一类、第二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专卖店、母婴用品专卖店、美容店、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对第三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含网络经营)检查家次不得少于 200家,检查须于 2025年10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检查重点。根据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不合格报告书、稽查办案、舆情监测和风险会商等情况,聚焦重点企业、 重点品种和重点内容,持续推进分级分类监管,不断提高检查的 针对性和靶向性。
(二)强化法规宣贯。以监督检查为契机,推进现场检查中的实时普法,突出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针对性普法宣传,着力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帮助企业全面理解法规要求,使每一次检查成为一次生动的普法实践。
(三)坚持信息公开。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及时在门户网站公示化妆品监督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作用。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于每月最后一周,将当月检查情况挂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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